2018.07.13 20:02 臺北時間

【眾叛親離馬英九】馬嗆全力迎戰 北檢反譏法庭公開播錄音檔見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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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馬英九發表聲明痛批北檢,北檢晚間也發出新聞稿回應,強調全案分案偵辦合法性。
馬英九發表聲明痛批北檢,北檢晚間也發出新聞稿回應,強調全案分案偵辦合法性。
針對前總統馬英九今天針對台北地檢署偵結三中案將他起訴,並發表聲明痛批,北檢晚間也發出新聞稿回應,強調全案分案偵辦合法性,起訴書從未引用「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馬英九等涉犯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普通背信等罪,縱馬英九等人主張「沒拿一毛錢」,但被告所為不合營業常規賤賣黨產行為,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構成犯罪。
以下是北檢新聞稿全文:
一、 本署分案偵辦之合法性,毋庸置疑本署於起訴書第 514 頁及 107 年 7 月 10 日所發布之新聞 簡報第 78 頁均已說明三中案前雖經特偵組於 103 年 7 月 31 日予以簽結,為何本署又分案偵辦之原因, 茲再說明如次:
(一)檢察機關以內部行政「簽結」之方式將案件偵結,並 無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03 條第 4 款之適用。
(二)本署係經告發人王○富、胡○信、徐○勇、周○榮、 林○同、黃○宏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自 105 年 8 月間起陸續告發,始行分案偵辦。
(三)本案起訴之範圍除三中案外,尚擴及舊中央黨部大樓 交易案之事實,且本署歷經 2 次搜索及向相關公司、 國民黨及事務所函調資料等偵查作為後,確實發現多 項被告 3 人涉案之新證據,是本案自不受前案特偵組 簽結之效力所拘束。
二、 本署起訴書從未引用「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本署業已於 107 年 7 月 12 日發布新聞稿澄清 本署起訴三中等案,被告等所涉犯法條為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刑法第 342 條等罪,起 訴書從未引用現行「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並 已說明本署於三中等案之起訴書所載「中影公司、中廣 公司及國民黨所取得之多筆不動產均存有不當取得黨產 之爭議」,確有依據。
三、 被告等涉犯之非常規交易等罪並不以被告等人受有財物利益為要件,本案被告等涉犯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普通背信等 罪,均不以被告等人受有財物利益為構成要件,縱被告等主張「沒拿一毛錢」,然所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賤賣黨產之行為,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 毋庸置疑。
四、中投公司確實有「預置了六千萬準備訴訟」 本署於 107 年 7 月 10 日發布之新聞簡報第 33、35 頁標 題均明載「『中投公司』核發訴訟救助書」、「『中投公司』 提撥訴訟救助基金」,且中投公司最初簽准核發訴訟救助 金之時間係 95 年 4 月 19 日(載於起訴書第 133 至 135 頁),為馬英九擔任黨主席期間,馬英九聲明稱本署指「其預置了六千萬準備訴訟」、「提撥時間也不是 其擔任黨主席的時候」云云,顯係混淆視聽。
五、本署期待審理程序能儘速依法公開與本案相關之「全部」 錄音檔與譯文供外界檢驗 本案扣案之全部錄音檔和譯文事涉案外人權益,故本署僅公布與案情相關部分,並已就被告馬英九涉案部分, 於 106 年 11 月 29 日、107 年 4 月 25 日、27 日當庭逐一播放錄音檔及提示譯文,馬英九及辯護人並未就錄音檔真實性提出任何質疑,可見本署並無「斷章取義」。 如馬英九希望「全部公布」,即應確實聲請法庭公開勘驗,以受公評。
六、 本署係以被告馬英九「飾詞狡辯,相互推諉」為由,認被告態度不佳 本署於107年7月10日發布之新聞簡報第77頁係以被告 「猶飾詞狡辯,相互推諉」為由,認被告態度不佳,起訴書內亦從未提及被告馬英九曾行使緘默權一事,被告馬英九聲明指本署以其「行使法律保障被告的緘默權是 『態度不佳』」云云,顯悖於事實,混淆視聽。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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