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19的⽩牌司機死亡案例,是觸動台灣社區感染敏感神經的第⼀案。為了找出感染源,中央流⾏疫情指揮中⼼(下稱指揮中⼼)結合資安處、警政署、電信公司,透過通聯紀錄、路⼝監視器等⼯具,盤點可疑感染源;接著由健保署接⼿,透過健保雲端系統,比對有呼吸道症狀的就醫資訊,篩選出最為可疑的對象。
⾏政院副院長陳其邁形容,這是「現代科技、⼤數據,以及跨部會的全⼒合作」,但看在法律學者與⼈權團體眼裡,相關政策的使⽤結合了各種複雜法令,遊走在⺠主法治的模糊地帶。
逢甲⼤學財法所系助理教授李東穎以調⽤通聯紀錄為例,要調⽤需依照通訊保障監察法進⾏,「通常要有刑事犯罪嫌疑或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危害才能跟法官申請,經法官核准才能調取」。⽽路⼝監視器屬警察機關持有,需依警察職權⾏使條例調閱,「若是其他機關要調閱,則牽涉到個資保護,個資⽬的外的利⽤雖可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名申請利⽤,但這是很寬的授權。⽬前尚無明確的標準存在。」
⼜如擔憂醫療量能不堪負荷,指揮中⼼註記湖北台商不得回台,此舉也涉及違反憲法保障的遷徙⾃由。李東穎說,防疫⽬的雖有很強公益性,「但仍須檢視⼿段能否符合比例。」比⽅若是強制被註記者不能入關,「那問題就會是,我們很多從其他疫區進來的⼈,可以入境後強制隔離,⽽台商就不得返台?現在歐洲情況都比我們嚴重,但從來沒有⼀個國家禁⽌國⼈返國。這會讓⼈質疑它的正當性。」
武漢肺炎是⼀傳播可能性與效率遠⾼於SARS的傳染病,李東穎認為在此情況下,政府動⽤某些嚴重影響⼈⺠的措施「可以理解」,但採取的⾏為仍須對應法治。⾯對模糊地帶,⾏政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供指揮中⼼做為法源依據,「但特別條例應該謹慎地解釋。」
2⽉23⽇,指揮中⼼拋出禁⽌醫事⼈員出國的命令,後續還限制⾼中⽣以下師⽣出國,影響層⾯廣⼤,引發反彈。指揮中⼼指揮官陳時中表⽰,禁令的法源依據是特別條例第七條,「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李東穎說,姑且不論這個命令是否違法,光是禁令性質為何,就眾說紛紜。
「有⼈認為是⾏政指導或法規命令,但我認為這應是一般處分的性質。」李東穎解釋,若將禁令解釋成法規命令,會因特別條例第七條沒有授權機關訂定命令⽽⽋缺明確授權,「所以應定性為⼀般處分比較合理。這樣個⼈就可進行⾏政訴訟救濟。」但相關討論付之闕如,不少醫事⼈員抱怨:只能⾃認倒霉。
回顧歷史,台灣在921⼤地震、SARS期間都曾制定特別條例,這其實反映出台灣社會並未在每次災難發⽣時,回頭充⾜相關法源。李東穎表⽰,就算⺠眾願意在非常時期犧牲權益配合防疫措施,相關法制細節也必須明確。德國在這波疫情⾯對與台灣同樣的難題,「德國禁⽌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在公共場所碰⾯、甚至討論過不讓出⾨。這都被批評沒有傳染病防治法的法源。」李東穎說,德國存在跟臺灣特別條例第七條類似的條⽂,「但⼤家認為那規範授權不夠,已開始檢討。」反觀台灣,立法部⾨不但⽜步,整個社會也對法律的完整性不願討論。
李東穎強調,指揮中⼼不能把特別條例當作尚⽅寶劍,「它是概括性的授權。若〈傳染病防治法〉有標準措施,就該優先引⽤。」同時,⾏政權必須克制,立法者必須回頭修法,「倘若把不適⽤〈傳染病防治法〉的措施都塞進特別條例,那我們就不需要立法者,也不需要緊急命令。」
「法治的完備性,是⾏政運作的正當性基礎。」李東穎說,若⾏政部⾨不開始檢討,未來將嚴重影響⼈⺠對⾏政機關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