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地獄1】英商林克穎在台撞死人免引渡 國際認證台灣監所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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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監獄行刑法》的翻修,交由政務委員羅秉成主責。
這次《監獄行刑法》的翻修,交由政務委員羅秉成主責。
2016年蘇格蘭高等法院裁定不引渡在台酒駕撞死人的英商林克穎回台服刑,其中理由直指台灣監所環境不佳,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規定,讓台灣監所成為國際認證的苦牢;隔年大法官連出二道解釋文,確認《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違憲,歸還受刑人長年遭剝奪的的秘密通信及司法救濟權利。
內外壓力交錯,迫使《監獄行刑法》終在今年迎來了立法逾70載後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法。
台灣受刑人長期處於「特別權力關係」——國家基於特別之法律原因,在一定的範圍內對特定人擁有概括的指揮、命令之權力。加上監所內部不透明,讓受刑人戲稱一監之主的典獄長便是土皇帝,關起門做什麼都無人知曉。
「像早期關重刑犯的監獄,囚車到監所時,管理員會舉著齊眉棍站兩排,犯人走過去,齊眉棍就亂棒打下,給他們一個下馬威。」擔任監所管理員超過30年的阿威(化名)說,後來即便不隨意毆打受刑人,但新進囚犯入監前,管理員也會舉著電擊棒,「你看那個電流霹靂啪啦的閃,嚇都嚇死。」這些近乎虐囚的行徑,不過是監所諸多潛規則的一部分。

什麼都能管 受刑人信件也監看

只是「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在國際間已被修正。1955年,第一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便通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就監獄設施管理和罪犯待遇的最低限度標準達成共識;2015年聯合國大會對此規則進行大幅度修改,保障受刑人醫療保健、申訴等普通權利,並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回到台灣,雖如今監所已減少隨意施暴的行徑,但受刑人不少權利仍遭剝奪,跟不上國際標準。其中像是通信自由就處處受限。在監所工作的社工師小梓(化名)曾親見管理人員檢查受刑人信件,要求刪除部分內容,「信裡不能寫監所壞話,否則無法投遞。」
而知名冤案——陸正案當事人邱和順曾在信件中寫出看守所內所見所聞,包括主管販賣毒品、受刑人集體吸毒等情事,但卻被看守所以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為由拒絕寄出。隨著邱和順一路訴訟、打到釋憲,才終於在2017年有了2道大法官釋憲:釋字756號解釋還給受刑人通訊自由;755號解釋,則是保障受刑人的訴訟權。
解釋文一出讓法務部不得不面對修法議題。但法務部原本修的保守,在政務委員羅秉成協調下召開24次會議,終於推出修法草案,並在這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企圖讓這部1946年上路至今的《監獄行刑法》具備一絲絲跟上近代社會的模樣。
談起修法歷程,羅秉成苦笑,修法之難,在於過往觀念認為犯錯便該受罰,「難到讓你進來監獄好過嗎?」但這一觀念在國際間早已轉變,「『自由刑』剝奪的是人身自由,除此之外,人的基本權利都該繼續被保障。」羅秉成說,現階段普羅大眾尚未接受這一觀念,因此透過修法做為前導,讓一般人慢慢理解受刑人也該享有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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