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將舉行股東會的大同公司,受益王光祥與鄭文逸等新團隊入主後,在資產活化及本業改善上有顯著成績,今年淨利高達144億餘元,創下歷史新高,將配發現金股息2.95元,長期致力人權法治及冤案平反的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表示,大同能夠起死回生,大股東鄭文逸5年前的入主是關鍵,但鄭在爭奪經營權時,因涉嫌炒股遭判刑13年半確定,如今身陷囹圄。
新聞內幕/搶經營權涉炒股應刑事豁免 律師團救大同鄭文逸出2奇招

老字號大同公司2020年由現任董事長王光祥與大股東鄭文逸入主後,讓原本負債的大同不僅成為績優公司,今年更是睽違23年後首度發放股利,然而鄭文逸卻因在收購股權過程中被控炒股判13年半入獄,轉任律師的最高法院前審判長洪昌宏、前法官錢建榮籌組的金牌律師團,為了搶救鄭文逸頻出奇招,除了再提出「搶經營權涉炒股應刑事豁免」外,並出具專家法律意見,沒想到《刑事訴訟法》修法增列必要時讓專家到庭陳述意見,高院卻未審酌專家法律意見,明顯有法律瑕疵,但最高法院仍判處鄭文逸有罪,律師團據此將聲請再審力拚全案逆轉。

大賺十二億 學者認非炒作
錢建榮與前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等司法前輩認為,鄭文逸在訴訟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對待,希望為鄭平反,除了籌組金牌律師團提出一連串法律動作之外,並祭出修法要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聲請再審二大奇招拚逆轉。
本刊調查,鄭文逸因被檢方查出左手換右手,出現大量異常相對成交,不當操作股價,並在入主大同前出脫部分股權,大賺逾12億元,全案在二審期間,政大法學教授劉連煜、東吳大學法學院長莊永丞及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蕭宏宜出具法律意見鑑定書,認為爭奪公司經營為了取得董事會席次,買進大量股票,自然會造成股價上漲,並非人為刻意炒作,不應課以刑事責任。

劉連煜曾受最高法院大法庭邀請為《證交法》擔任到庭專家,這麼重要的證人,高院審理時竟未請他到庭陳述專家意見,何況依據2024年5月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第1項新制,「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雖然鄭文逸案是在新制實施前一個月在高院辯結,未受惠新法,但法院也該當審酌。
未准用新法 最高法院遭疑
錢建榮接受本刊專訪指出,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新法已生效,他向最高法院請求發回高院更審,在新的制度下重新檢視一次,沒想到最高法院收案後,認定全案在二審雖有未審酌專家意見鑑定書等14項瑕疵,但全屬「無害瑕疵」,未予發回更審,去年7月判決鄭文逸有罪定讞。
錢建榮針對這14項瑕疵,將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江翠萍送請法官評鑑,請求書明確指出:江法官竟以「無害瑕疵」為由駁回上訴,危及正當法律程序,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應否採差額說,學者法律意見書可否作為彈劾證據等問題都不查,顯然有故意或過失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但法評會在今年四月決議不付評鑑,律師團受到挫敗。

律師團對此可能早有預料,已另開戰場,以有罪判決違背法律,嘗試以非常上訴的方式幫鄭文逸平反,但考慮到《刑事訴訟法》第441條非常上訴的規定語意模糊,授權給檢察總長有裁量權,而非硬性規定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研判此傳統路徑難以成功,因此另闢蹊徑,釜底抽薪,直接推動修法方式解決,除爭取一線生機,也避免再有類似情況發生。
許智傑等立法委員已提出修法,要在現行非常上訴的條文中加入「訴訟繫屬中法律有修正或變更,確定判決因未適用新法致違背法令者,為該受判決人之利益,檢察總長就該案件應提起非常上訴」,及「此一情況非常上訴者暫停執行刑罰」等規定,強制總長在面對違法判決時「應」提起非常上訴,剝奪其裁量權,才能讓非常上訴制度更完備。不過,由於立法院朝小野大,此一補漏的修法至今進展有限。

錢建榮指出,非常上訴制度是救濟確定冤案的重要制度,現行法令卻只是檢察總長「一個人的武林」,擁有全然不受控的、美其名叫作裁量權的絕對權力,顯然有推動修法的必要,回歸再審機制。
日前有人質疑這是個案式修法而反對,但錢建榮認為,個案式修法也無不可,台灣很多次的修法都是因為發生某件或某些案例,有識者甚或社會深覺不公,備感遺憾,才會想修法彌補。

錢建榮舉台灣第一件銀行搶案為例,1982年李師科搶土地銀行,後來警方誤將王迎先當成嫌犯逮捕並進行刑求,造成王迎先受不了而跳河自盡,隨後修訂《刑事訴訟法》第27條,將原本的「被告於審判中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改為「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稱之為王迎先條款。
屬長期持有 確為奪經營權
此外,2013年8月,時任特偵組承辦檢察官的鄭深元,在偵辦立法院長王金平向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案時,將監聽所獲得的機密資料交給檢察總長黃世銘,後轉交總統馬英九,黃世銘因此遭判刑,隨後即修法禁止將監聽資料用於司法以外用途;此外,拉法葉艦弊案發生後,也進行犯罪所得沒收的修法,上述均屬於個案修法補漏。錢建榮認為,反對修法是扼殺早該進行的法制改革,制度改革不能因個案被貼上政治標籤而停擺。
鄭文逸在2016年爭奪大同經營權時,大量買進大同股票,當時股價在5元上下,鄭文逸被控以「相對成交」、「相對委託而成交」等方式,讓大同股票漲破每股20元,鄭文逸藉此獲利逾12億元。對此,錢建榮表示,股價在很多人買、公司前景看好時上漲是正常的事,當時股價上漲,也可讓原本不想售股的股東出脫持股,有利鄭文逸取得股權,此案就像是企業併購時造成的股價上漲,並非炒股獲利。

依據劉連煜的鑑定意見,鄭文逸在大同案中為長期持股,未有逢高售出的跡象,依相關資料可證明,鄭文逸買入大同股票,是為了取得大同公司董事會席次以掌握經營權,後來鄭文逸不但取得大同經營權,更確實改善大同公司的經營。
法律意見鑑定書更明確指出,經營權爭奪初期,為建立持股部位而大量買進持股或有先賣後買的行為,應認為具有經濟合理性。
非常上訴難 應修法補缺漏

錢建榮指出,劉連煜的鑑定意見可證明鄭文逸沒有炒股犯意,但在法律的不足下難以開啟非常上訴的程序,的確是有必要修法加以補漏。本刊調查,除了非常上訴,遭判有罪定讞的鄭文逸,已將劉連煜等專家的鑑定意見視為新事實新證據,打算向高院聲請再審。
本刊調查,目前除了錢建榮及洪昌宏之外,剛退休的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前庭長陳世淙與陳世雄、資深法官王國棟也加入救援鄭文逸行列,透過推動修法、非常上訴及再審、續行審判等方式幫鄭文逸爭取救濟管道。司法界眾多大前輩相繼為其發聲,相關爭議是否獲得解決,或是再掀波瀾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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