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接受本刊專訪指出,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新法已生效,他向最高法院請求發回高院更審,在新的制度下重新檢視一次,沒想到最高法院收案後,認定全案在二審雖有未審酌專家意見鑑定書等14項瑕疵,但全屬「無害瑕疵」,未予發回更審,去年7月判決鄭文逸有罪定讞。

錢建榮針對這14項瑕疵,將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江翠萍送請法官評鑑,請求書明確指出:江法官竟以「無害瑕疵」為由駁回上訴,危及正當法律程序,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應否採差額說,學者法律意見書可否作為彈劾證據等問題都不查,顯然有故意或過失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但法評會在今年4月決議不付評鑑,律師團受到挫敗。

律師團對此可能早有預料,已另開戰場,以有罪判決違背法律,嘗試以非常上訴的方式幫鄭文逸平反,但考慮到《刑事訴訟法》第441條非常上訴的規定語意模糊,授權給檢察總長有裁量權,而非硬性規定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研判此傳統路徑難以成功,因此另闢蹊徑,釜底抽薪,直接推動修法方式解決,除爭取一線生機,也避免再有類似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