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陳姓男子當時擔任某公司保全,被派駐彰化某醫院。2024年4月17日上午,1名張姓老婦人騎乘電動輔助車赴醫院,保全好意上前協助停於機車停車位,孰料不小心誤觸電輔車前進桿,車輛頓時向前暴衝,張老婦人重摔倒地,導致顱骨骨折、硬腦膜下出血併中線偏移、腦疝、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等,送醫急救10天後仍因中樞神經衰竭身亡。
刑事部分,陳姓保全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民事部分,張老婦人6名女兒認為,她們從小就是由母親1人獨力扶養長大,但因此事痛失至親,6人各請求陳男與保全公司、醫院賠償慰撫金150萬元及喪葬費。
遭告的保全公司於庭上答辯,認為張婦女兒請求精神慰撫金各150萬元之金額過高,而陳姓保全所為是善意協助,若對此高度究責,恐導致「寒蟬效應,」讓同類型職務者未來若協助前會有所擔憂,不符社會公益。
院方則指,陳姓保全實質上非該院受僱人,並說張婦女兒無法具體證明該院有何定作或指示過失,陳男協助張婦也是個人行為,他們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若認院方要賠償,每人10萬元為宜。
由於陳姓保全未出庭,法院審酌後認為,保全公司與醫院都應與陳姓全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針對張婦女兒所提賠償喪葬費用部分15萬5,900元金額屬合理。
至於精神慰撫金各賠償150萬元部分,法院審酌3方狀況後,認原告各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屬合理,最後判處陳姓保全、保全公司、醫院要負給大女兒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合計50萬;另外5名女兒則是3方要連帶給付35萬元精神撫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