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李義祥2014年承包花蓮縣政府橋樑修復工程時,沒有按照新增設計「橋墩補強圍堰工程4座」,卻指示員工使用電腦軟體小畫家,剪貼2張假的圍堰圖片作為工程紀錄照片,給花蓮縣府建設處查核用,意圖領取55萬餘元圍堰工程款,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 今年2月19日更一審判決,法官認為李義祥卸罪之詞不可信,駁回他的上訴,維持一審見解,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