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鮑魚達人鍾文智遭判逾30年定讞逃亡案發生後,4月2日原本戴電子腳鐶接受防逃科控的遠航前董事長張綱維因多次接近港口被拘提到案後羈押,今又有郭哲敏因接近海邊、機場及科控未及時充電遭羈押,由於《速審法》對於羈押期限有限制,加上《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並未規定違反科控的罰則,若已用完羈押期日,對於違反科控規定者,法院恐無其他方式防逃,而張綱維及郭哲敏這二案恰巧都還沒有用完法定的羈押期限,因此遭羈押防逃,對此是否修法防逃已引發熱議。
新北地院指出,被告郭哲敏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今年5月29日將宣判,承審合議庭裁定郭2億元交保,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的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日上午9時、晚間9時,在限制住居處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各1次。
新北地院發現,郭哲敏交保在外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多次發生鄰近機場、海岸線、載具離線等告警事件,顯有違反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命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事項的重大情事,另審酌郭哲敏在海外有巨額資金可供生活無虞,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考量郭哲敏所涉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私益,繼續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無法避免逃亡風險,不足以確保後續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合議庭經訊問後,認有再予羈押必要,裁定4月11日起對郭哲敏再執行羈押;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