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載明,這名男網友在去(2024)年3月,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女網友,邀請她一起到陽明山遊玩,數日後男網友開車前往其住家載她出遊,旅程盡興。
當2人在陽明山採完海芋後,男子辯稱從新竹開車到台北,身體有點累,想到溫泉會館休息一下,女子在車上表示:「我不會泡溫泉,也不會跟你發生關係」;男網友則回稱:「妳不要想那麼多,我只是想要休息而已」,雙方達成共識前往溫泉會館休息。
當進到會館房間後,男網友突然衝上前撫摸女子,稱「好喜歡妳,我會好好照顧妳」,隨後便脫光她的衣物。女子見狀表示:「只可以摸,不可以發生性行為」,男子卻假意配合,最後性侵得逞。
男網友事後安慰女子,沒想到對話卻被女子錄音蒐證,事後前往警局報警,並到醫院驗傷提告。
法院審理過程中,男網友稱女子有表示「不想要那個」,並沒有明確指出具體事項,他才與女子有親密互動,辯稱「她表現得很愉悅,讓我不覺得她有拒絕」,願向女子道歉,承諾會好照顧她。
法院審酌,雙方僅是第一次見面的網友關係,男網友為滿足私欲,對女子強制性交,且男網友始終否認犯行,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涉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判處男網友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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