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是社福機構託付劉氏姊妹照顧的待出養兒童,案發於民國112年9月至12月間,姊妹倆涉嫌對剴剴施以綑綁、罰站、毆打等不人道手段,導致他罹患憂鬱病症,最終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法官審酌證據後認定,兩人不僅對孩子施暴,更「以虐為樂」,惡性重大。
審判長林鈺珍在宣判時直言,劉彩萱身為合格保母,卻因剴剴年齡與預期不同,加上知其無監護者照看,竟將無力反抗的孩子當作發洩對象。法官指出,她長期以凌虐為樂,使剴剴生前忍受極大身心痛苦,最終喪命。劉彩萱雖於庭審後期認罪,但未達成和解或獲得宥恕,對法院釐清事實亦無助益,量刑從重。
至於劉若琳,雖非主要照顧者,但與劉彩萱共同行為多次,包括鼓吹綑綁、傷害剴剴,甚至曾將其置於桶中限制行動自由。法官認為其雖始終否認犯行,卻有明確共犯事證,且同樣未展現悔意,判處有期徒刑18年。
本案歷時10天密集審理,創下國民法官法庭最長庭期紀錄,最終依證據裁判,法官嚴詞痛斥兩人以施虐為樂的惡劣動機,做出重判。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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