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3 18:46 臺北時間

立院三讀修正《核管法》 核電廠運轉年限「最多再加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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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法院在藍白委優勢下,三讀通過核管法第6條修正案,讓核電廠服役年限最長可延長20年。(鏡報新聞網)
立法院在藍白委優勢下,三讀通過核管法第6條修正案,讓核電廠服役年限最長可延長20年。(鏡報新聞網)
今年5月17日原是台灣進入非核家園的到期日,今(13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管法)第6條修正案,將核電廠運轉執照最長的40年,經營者得在期滿後申請換發執照,並自執照生效日起算,修法明定延役最長20年。
今日立法院會下午在藍白立委人數優勢下,以60:51表決通過核管法,讓核電廠服役年限最長可延長20年。
三讀條文明訂後,運轉執照待有效期滿,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且審核同意換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事實上,核三場2號機將於本月17日停機,依現行法規,核電機組執照應在屆期前5年就提出申請,而目前核一、核二及核三各機組均已超過申請換照期限,因此本修正案公告施行後,核三場若要重新運轉,將是重啟,而非延役。
更新時間|2025.05.13 18:4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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