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檢警調查發現,去年3月9日下午2點左右,媽媽A女帶女兒B女到該按摩中心按摩時,楊姓按摩師僅告訴對方要按摩下半身,未經同意就脫去她的褲子、內褲,甚至硬掰開對方雙腿,稱私密處「有白白的東西」要幫忙擦乾淨,結果楊男直接把臉靠過去強硬往私密處舔。過程中B女曾強力反抗,但楊男故意裝沒聽到,事後還一直重複問B女「舒不舒服?」
B女當下非常驚恐,不敢大聲呼救,因不想浪費錢,才把按摩的流程走完。由於B女不想讓媽媽發現傷心,事隔3天心情好一些後,才向母親透露此事,母女後來也報警提告。
然而楊男辯稱,他是經過「同意才舔」對方下體,且事後還有繼續按摩,B女這段時間都沒有反映被強制猥褻。不過法官根據辯詞,認定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對告訴人為強制猥褻犯行,足堪認定。法官審酌被告擔任按摩師,竟不思自持守己,為滿足一己淫欲,利用告訴人對其按摩專業及信賴,於按摩過程中對告訴人為強制猥褻犯行,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對人格尊嚴及性自主決定權戕害甚鉅,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迄今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本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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