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說法,有關民國114年3月2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同日修正公布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2項、第16條之1第3項與第30條第3項等規定,政院考量2案在預算審議及立法程序存在重大且明顯的瑕疵,進而毀棄依憲法民主原則所建立的責任政治體制,甚至妨礙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延宕機關本應如期履行的法定職責,且違背權力分立原則等憲法要求,故政院依法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聲請釋憲。
卓揆強調,此次政院聲請釋憲的目的,在於透過憲法法庭的審理與裁判捍衛憲政體制,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得以維持,並保障國家機關運作的正常與國家體制的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