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女2018年中懷孕後,7月前往某檢測公司進行NIPT,檢測結果對「21號染色體三染色體症」(即唐氏症)顯示為「低風險」。同年10月,於高醫接受高層次超音波檢查也未發現異常。直至2019年1月23日剖腹產下女嬰後,醫護人員懷疑嬰兒患有唐氏症,經染色體檢查確認無誤。
陳女主張,醫院與檢測公司未能及早發現異常,導致她錯失中止妊娠機會,因而提出求償。不過,高醫指出高層次超音波的準確性有限,無法保證偵測出所有先天異常,且檢查未見異常不代表胎兒百分之百健康。檢測公司則表示,其檢測為風險篩檢,非醫學診斷,且在同意書中已說明風險與侷限性,陳女亦放棄進一步如羊膜穿刺等診斷,屬個人選擇。
法官審酌後認為,醫院及檢測公司皆無違反醫療常規,過程亦有適當告知與說明,因此駁回陳女的訴訟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