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阿強與女友同居,某日深夜想求歡被拒,仍強行脫去女友衣物硬上,期間即便女友不斷喊叫「很痛」「我不想要」試圖抵抗,阿強仍執意進行舔陰、手指及生殖器侵入等行為。
事後女友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案件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對此,檢察官認定阿強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依法提起公訴。針對犯行,阿強坦承不諱,但未與被害人和解。
法院審理時,指2人雖無婚姻關係,但同居事實成立,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之「家庭成員」,且阿強行為已屬家庭暴力,雖該法無罰則,但仍應依《刑法》處罰。最終法院考量其動機、手段與行為態度後,近日依法宣判,依犯強制性交罪,判阿強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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