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霸凌基層公務員致其輕生,公部門職場霸凌問題引發關注。考試院會上月提出「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6月5日審查,初審通過朝野立委所提修正動議。立法院會今(24日)處理該案時,在場立委皆沒有提出異議,順利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確定義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罰則方面,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若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發生重大災害,處應負責人員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而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罰鍰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裁處,就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的認定及裁處,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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