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分鐘以後,鄺男發現女兒神情有異、昏迷不醒,於是將女兒抱起搖晃,見她沒有反應,又將女兒抱下車,最後再將女兒抱上車,開車往高雄榮民總醫院前進,10分鐘後,女童被送到急診室,但已沒有生命跡象,急救後仍回天乏術,當天下午4點50分宣告死亡。

由於女童的死太過離奇,高雄榮總立刻依規定向轄區派出所通報,警方初步調查後,懷疑鄺男持噴槍清潔車內期間,將噴槍伸入女童口腔噴氣,導致女童被高壓氣體衝擊,造成頭、頸、胸、腹部氣腫,肺臟破裂出血、心臟栓塞,最後才不幸身亡。

雖然鄺男到案後供詞反覆,一下子推稱是女兒貪玩、拿噴槍對嘴誤觸發生意外,一下子又說自己拿噴槍清潔車內時,不小心噴到女兒,警方對他測謊未過,解剖報告也對鄺男不利,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鄺確實有將噴槍塞入女兒口中噴氣,最後僅依照《刑法》過失致死罪將鄺起訴,一審法院也支持檢方看法,不排除女童誤觸噴槍,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輕判鄺男1年10月有期徒刑。

不過,二審法官認為案情並不單純,為求慎重,特別委請台大醫院為此案進行科學測試,台大醫院邀請1名4歲半的幼童把玩同型噴槍,結果發現幼童根本無法將噴槍的「握把夾」貼在拇指與手掌虎口內,以4指按壓扳機,只能用類似握力訓練的姿勢,以拇指與4指勾住握把和扳機,此時按壓扳機,噴槍晃動嚴重,加上高壓氣體噴出引起的後座力,不可能精準伸入幼童口中。

此外,噴槍握把到噴嘴的距離約25公分,已超出幼童手臂前伸、手腕向內彎曲可達的姿勢,要將嚴重晃動的噴嘴穩定指向口腔,並按壓握把將高壓氣體噴入,絕非3歲幼童可以執行,且舌根受異物與壓力刺激時,會產生作嘔反射機制,除非成人將噴槍塞入幼童口中並按壓握把,才會造成幼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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