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張男先前到小吃部消費時,就結識越南籍的陪侍阿玟,並互加LINE好友,去年9月初晚上透過訊息談好價格誆阿玟出場,並約定好僅喝酒聊天,隨後阿玟抵達張男位於高雄市某區的租屋處,卻沒想到喝到隔日凌晨1點多,張男突脫光衣服,要求發生性行為遭拒,強行將阿玟壓在床上。
阿玟則憤而抵抗,並機警用手抓住張男「鳥鳥」令其鬆手,並隨即假稱肚子痛躲進廁所,趁機用手機傳訊向妹妹求救,「妹妹叫四眼睛救姊姊快點」「不要跟別人說」「客人他強姦我」,張男則不死心,猛敲門逼迫阿玟出廁所,再次要求性交未果後,憤而毆打阿玟,女方則反咬張男肩膀,並用塑膠碗反擊,再趁隙逃出房間,不料卻被張男拉回地板繼續施暴,最終阿玟跑到3樓空房間,試圖從陽台逃生,卻不甚墜樓,導致顱底骨折、顱內出血等重傷,被緊急送醫急救。
警方獲報全案展開調查,案經高雄地檢署偵查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張男則辯稱雙方只是喝酒玩遊戲,因爭執才打架,否認有性侵未遂意圖。不過,法官認為阿玟警訊與審理中的供詞一致,且有求救訊息、損壞衣物、監視器畫面等佐證,足以認定張男欲違反意願進行性侵未遂,最終法官考量張男累犯前科,且犯後否認犯行,依《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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