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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逃兵類型大揭密 最高檢下令嚴辦速查求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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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最高檢表示逃避兵役犯罪共有3種類型,我國刑法依據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設有不同處罰。(本刊資料照)
最高檢表示逃避兵役犯罪共有3種類型,我國刑法依據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設有不同處罰。(本刊資料照)
針對新北地檢署偵辦閃兵案件迄今已兩波偵查終結,共計起訴40人次,最高檢察署認為若個案判決量刑過輕,檢方應依法提起上訴,唯有透過執法機關迅速追訴、嚴加懲罰方式,不僅鼓舞民心士氣,更是防止逃避兵役最有力之法律宣導,杜絕不肖人士妄圖閃兵之僥倖心態,共同維護兵役制度公平,守護國家安全。
最高檢表示,逃避兵役犯罪共有3種類型,其中以閃兵類對於社會危害最鉅。「逃兵」是社會上通俗用語,並非法律上之用語。針對「逃兵行為」,我國刑法依據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設有不同處罰。
犯罪行為人為役男身分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行為態樣包含不依法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等徵兵處理(俗稱閃兵案件,即附圖A類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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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表示逃避兵役犯罪共有3種類型,我國刑法依據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設有不同處罰。(最高檢提供)
犯罪行為人為現役軍人身分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至41條,行為態樣為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狹義之逃兵案件,即附圖B類型)。
犯罪行為人為後備軍人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行為態樣為不依規定調查或體格調查不到、住居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廣義之逃兵案件,即附圖C類型),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三種逃兵類型案件,又以「閃兵案件」(A類型)對社會危害最鉅,因兵役制度是維繫社會安定、國家安全之基石,以不法方法逃避兵役將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嚴重影響整體防衛體系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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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表示逃避兵役犯罪共有3種類型,我國刑法依據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設有不同處罰。(最高檢提供)
最高檢說,面對敵對勢力謀我甚急,如何鼓舞民心士氣至為重要,其中徵兵制度,是不可忽略的一環,兵役主管機關對於維護兵役制度的公平性及落實防止逃避兵役的配套措施,應兼容並重。
最高檢察署114年10月24日發布之新聞稿已說明,我國兵役制度存有諸多缺失與漏洞,亟需重新檢討與整頓。
最高檢呼籲,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並強化兵役法第32條以下之「徵兵處理」機制,核實兵役體位的認定,並提高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不得易科罰金,填補制度漏洞,讓心存僥倖之役男徹底斷念,杜絕不法逃避兵役之管道。此外,檢察機關對於惡性重大之閃兵案件,也要從嚴從速偵辦,具體求刑,更是建立兵役制度公平最有力之法律宣導。
更新時間|2025.11.14 19:2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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