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即使修法了,仍可能面臨空有法律、但沒人行使的局面,例如第一線裁罰機關,擁有勞檢權的其實是桃園市勞動局。「現有的法律在那,主管機關應可以有更好的發揮,不能只有看到《勞基法》。」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表示。

所謂「現有的法律」,散落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民法》與《勞基法》中。
邱羽凡認為,華航的漸進式復工,在法律上可能構成「調職」。如果調職的目的是出於不當動機(如迫使員工辭職,或進行冷暴力霸凌),或讓員工執行無意義的閒差,則可能有害勞工的人格權,而被認定為違法調職。
而公傷導致組員長期休養,進而影響其考績,則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主張不應因公傷而遭受差別待遇。但邱羽凡也強調,勞工是相對弱勢,在差別對待的舉證上也是較為困難的一方。
就法律層面來看,長榮的請假制度雖然沒有不允許組員請假,但無論改制前後,只要請病假就會導致鎖班表、扣考績,都涉及勞動條件,邱羽凡表示,這可能涉及「不當連結」的不利對待。「這就像你不能因為我體育很差,扣我美術分數。」
也就是說,這些人事制度仍會造成勞工不敢行使病假的請假權,可能有《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所禁止的「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的違法問題。
中央行政解釋 助勞檢員執法認定
就現行法律保障相對全面的《性工法》而言,邱羽凡認為,長榮的生理假「隱形扣分」機制屬於不利對待,有違法之虞。而就中央而言,目前除了修法,能做的是透過行政解釋引導地方執法。因為雖然有法律規範,但勞檢員的認定標準可能不一。
為此,我們聯繫桃園市勞檢處,該處表示就法律層面上,無論是病假或特休,長榮確實「沒有」不允許員工請假。「但如果中央有明確的行政解釋,勞檢員的認定標準也比較有方向。」法律沒被行使,反而像顆皮球。
最後,邱羽凡批評:「長榮提出的新制,其實凸顯他們認為自己有權力去決定一切 ,但這違背了與勞工契約的本質,有失公平。(不扣分)3天病假的標準是什麼?按照《勞基法》是30天,為何他們規定3天?好像一點恩惠給你,拿到了就要很感謝。」
對工會來說,這場白玫瑰運動也尚未結束,只是來到了一個休息中繼站。他們未來將要求民航局將勞動狀況和重大勞資爭議納入航權審查,並就「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進行修法。空職工祕書長周聖凱不諱言,對航空公司最有影響力的,就是民航局。

民航局長何淑萍10月20日重申:「空服員與飛安息息相關,而且因為在客艙工作,擔負著飛航安全與旅客服務的雙重角色,身心狀況更是維繫飛安的重要環節,所有民航業者都應對組員的身心狀況保持必要且高度的關注。」
我想起後來在超商座位區與X先生閒聊,他談起還不知道是不是「夢想」的復飛夢,說道:「如果還能回去飛的話,我還是會照顧所有的機組員和旅客的健康跟安全,直到退休那一天。」這時,他的拐杖斜靠桌邊,「公司可以對不起所有的人,可是我不可以對不起旅客,因為,這就是我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