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人妻與丈夫結婚3年多,去年11月起在三峽某健身房認識教練阿國(化名),外遇長達數個月,後來人妻懷孕了,小孩是阿國的。
後人妻坦承今年1月中在阿國家與其發生性關係,隔週她還傳訊告知阿國「會處理」懷孕一事,這讓丈夫大受打擊,因此暴瘦、失眠、心悸等,還為照顧自己與幼女留職停薪,夜深人靜承受莫大痛苦,決定提告阿國侵害配偶權,求償80萬元。
丈夫與妻子經多次婚姻諮商、個人諮商後,最後於今年2月離婚。
法官審酌後發現,人妻與阿國是臉書好友,而人妻有在臉書分享家庭生活,加上人妻還跟阿國說自己會處理懷孕一事,認定阿國知道人妻是已婚身分,而其與之發生性關係還懷孕,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之分際與界限,丈夫請求賠償有據。
後法官審酌後,考量丈夫是公務員,而阿國曾是教練現待業中等,最後認判處阿國賠4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