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2015年8月以在國外就讀博士班為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出境,並應於2019年12月底屆期返台,不過陳男4年後屆期遲遲未歸,高雄市鳥松區公所於2021年4月、10月發函催告陳男應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其2封掛號信分別由陳姓高官和陳男的姐夫簽收,但陳男仍於徵兵檢查當日未到檢。
陳男以個人進修、工作考試及新冠肺炎疫情流行等理由稱無法返台,被橋頭地方法院依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判刑2月、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3萬元定讞,判刑確定後,鳥松區公所又分別於114年1月16日、114年7月16日,再對陳男發催告通知,但他仍未回國受檢,二度被高雄市政府函送法辦。
對此,全案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稱收受通知時因病在國外,因此無法返台,不過檢方不採信依法起訴,高雄地院法官依同樣罪名判他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