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韓聯社》報導,南韓大田地方法院刑事第9單獨庭法官崔有彬(音譯)8日指出,37歲公務員A某涉嫌在公速公路上酒駕後被抓包,辯稱「是在路肩停車後才喝酒,並非酒後駕駛」,該說法不被法官買單,最後被依違反《道路交通法》酒後駕車罪名遭起訴,被判處罰金700萬韓元(約新台幣14.4萬元)。
A某被控去年5月29日凌晨1時25分許,從大田市儒城區全民洞某公寓酒醉開車出發,之後在竹洞湖南高速公路支線上行駛,直至遭韓國道路公社職員發現並報警為止,約行駛10公里。警方到場取締時,A某的血液酒精濃度高達0.120%,遠超過吊銷駕照標準。A某辯稱:「我是在高速公路路肩停車後,才在車內喝酒,並不是酒後開車。」
孰料,A某又向警方表示,他身為公務員,一旦被查獲酒駕將面臨嚴重懲戒,希望警方能網開一面。法院透露,南韓道路公社職員證稱,查獲時並未在A某車內看見酒瓶;此外,車內也沒有任何飲酒痕跡。綜合警方筆錄、調查紀錄及相關證據後,認定A某說法缺乏可信度,因此判定其酒駕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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