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男主張,掉落口罩是乘客個人物品,並非他裝載或運送的貨物,且口罩掉落危害程度極低,認為裁罰過重且違反比例原則,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不過法院勘驗檢舉人行車紀錄器畫面,認為口罩原本掛在車斗內載運的腳踏車把手上,屬於車輛所載運物品,因此口罩脫落適用《道交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構成違規。
比例原則部分,法院除認為裁量標準有據,即使掉落物只是口罩,仍可能影響其他駕駛視線、增加事故風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終認定原處分合法適當,駁回杜男訴訟並命其負擔300元訴訟費,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