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已婚老翁分別在2021年8月、2024年2月時,為滿足蘿莉控性欲,載少女玟玟前往新北市某汽車旅館,並以3000元代價與發生性關係,接著又在少女17歲時,以相同手法,帶少女前往開房逞欲。
警方循線追查,發現老翁曾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訊「可以先讓我看妳的下面嗎?」等猥褻文字,少女則拍攝裸露下體的性影像回傳,老翁眼見東窗事發,才坦承犯行,甚至還辯稱當時不知玟玟未成年,且性交易廣告上也沒寫年齡,「是警察通知我,我才知道她未成年!」
全案經由桃園地院審理,審酌老翁與少女已以20萬元達成調解,考輛老翁從事清潔隊職業、月收約4萬元、已婚與妻子、兒子、兒媳、孫子同住的家庭經濟生活情狀最終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罪判刑4月;成年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2年徒刑,均緩刑5年,須提供48小時義務勞務,並上法治教育10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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