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張姓男子的兩名女兒當庭指出,父親在她們年幼時便離家,從未盡任何撫養及教養責任,導致家庭陷入困境。她們回憶成長過程辛酸,母親為了養育姊妹倆,不得不在聲色場所下海賺皮肉錢。如今姊妹雖已成家立業,一人擔任會計,一人從事美髮,並共同照顧年邁母親,但對於這位「只生不養」的生父,毫無扶養意願與能力。
法院調閱國稅局資料發現,張姓男子最近一年所得僅為100元,的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儘管依《民法》規定,子女原則上對父母有扶養義務,但若父母一方有重大過失,例如長期未盡扶養責任、虐待或嚴重傷害子女者,法院得裁定免除其子女的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後認為,張姓男子當年無正當理由就棄養妻女,且自離婚後從未聯絡、照顧,情節重大;考量兩名女兒還需扶養母親,也無力負擔父親的生活開銷,最終判決駁回張男的扶養費請求,裁定免除兩名女兒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