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記載,錢董妻子表示,和老公結婚10年,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她一直很用心經營家庭與親子關係,先生才能沒有後顧之憂的全心衝刺事業,公司也越開越多家,兩人生活還算幸福。2023年9、10月間,由於行車紀錄器經常無故故障無法錄影,她就在車裡放置錄音筆以防不時之需,先生並不知情。
她某天早上接送小孩後,心血來潮打開錄音筆檢查檔案,沒想竟然發現老公和別的女人在車上車震,兩人激情難耐的聲音全部清楚錄下,小玲還在車內撫摸丈夫生殖器為他口交,兩人的言語充滿瞹昧、性暗示,已逾越一般朋友相處關係,且2人至少已交往一年,不止一次發生性行為,更經常一同出遊、過夜。她氣得拿錄音作為證據告小玲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
小玲一開始並不知道錢董已婚,知道後就想分手,只是害怕對方以人身安全作為威脅的手段,更強調錄音筆是未經同意的偷錄,侵害了她的權益,主張這是非法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
一審法官認為,錢董妻在將放錄音筆放置在自己車上,因此取證的方式符合比例原則,再根據錢董和小玲的對話錄音、LINE聊天記錄等事證,認定兩人有婚外情的事實,審酌雙方的收入,判決小玲應賠償25萬元。小玲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核無不合,因此維持原判決,全案確定。
橋頭地院調查,錢董的妻子並非無故錄音,認定有證據能力,並審酌兩造職業、學歷等情形,認為小玲應賠償25萬元遮羞費,但兩造均不服上訴,被高雄高分院駁回,全案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