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證人及共犯供稱,黃呂錦茹曾參與罷免連署相關討論,除了經手一份名冊,還指示同事針對黨員名冊研究與連署罷免的運用,其間黃呂錦茹即收到一個連署相關名冊黨案,遭認定指示同事進行不實連署,她表示,自己沒有指示違法連署,也沒有打開收到的檔案就轉傳出去了,但法官認定她有參與,應予羈押。
台北地檢18日聲押黃呂錦茹、黨部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等4名被告,初、姚2人遭法官裁定羈押禁見,黃呂錦茹及曾繁川因法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當庭釋放,檢察察補強證據抗告後,高院昨24日發回,黃呂錦茹今出庭除了原本游成淵、蕭棋云律師,增加委請前高院法官陳恆寛律師加入。
台北地院法官19日裁定指出,本案偽造的提議人名冊數量非常多,初、姚2人大量非法使用他人個資,且有刪除LINE對話紀錄情形,顯見有滅證之虞,當天清晨5時許裁定2人均羈押禁見;黃呂錦茹及曾繁川因犯罪嫌疑不足,駁回羈押聲請,當庭釋放,均無保請回。
台北地院19日認為,卷內並無任何供述證據或客觀證據可資認定黃呂錦茹有經手提議人名冊的事實,無法僅因黃呂錦如身為中國國民黨台北市黨部的最高層,就推論她同意或指示偽造提議人名冊,將她當庭釋放。
檢察官認為黃呂錦茹應羈押,補強證據抗告指出,依據相關共犯及名冊與LINE對話,都可證明黃呂錦茹涉案,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在比對全案卷內同案被告、相關證人供證及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黨員名冊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綜合勾稽後,所呈現被告對本案犯罪事實有相當程度參與,昨撤銷無保請回,發回台北地院,今上午10時開庭後,下午1時許裁定將黃呂錦茹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