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副總表示,A先生顯有誤會,他們之間僅有單純債務糾紛,與澳豐案毫無關聯;他說,自己從未與A先生簽署任何協議,且他在台北地方法院控告A先生償還債務的官司已於上週宣判,由他獲得勝訴,並公開判決主文如下: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551,301元,及自民國113年(2024)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551,301元,及自民國113年(2024)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 前二項所命給付,其中被告任一人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9,184,000元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551,3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