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翁姓男子(59歲)於2019年間發現妻子與國中同學廖姓男子交往甚密,心生不滿,同年4月18日晚上7時許,和妻子吵完架後,騎車去找廖男理論,行經苗栗縣某民宅旁空地,與當時外出運動的廖男相遇,2人互毆扭打,造成廖男因受推擠而倒地,致廖頭部撞擊地面而受有頭部外傷、身體多處鈍傷、顳骨骨折及硬膜外血腫等傷害。廖遭毆打後,尚能起身,翁即離開現場。
廖步行返回其住處,於同日晚上10時後不明時間,在其住處房間内,因顳骨骨折導致中腦膜動脈撕裂造成硬膜外血腫,引發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翁男因此被依殺人罪起訴。
雖翁男辯稱雙方各自離開時,廖男無異狀,不過一審認為死因是翁男毆打重擊倒地致頭部重傷而亡,依傷害致死罪重判翁男7年6月。
經翁男上訴,認為死亡時間應為該日晚間10時之後,廖男的顳骨8公分線性骨折及左顳部8×8×2公分硬膜外血腫,應是返家之後,至少於當日晚間10時以後所造成。台中高分院二審逆轉,法官認為,該傷應是衝突所導致,也不能排除被害人是返家後才跌倒撞頭導致的可能性,改以傷害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經再上訴,更一審法官支持二審認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