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2年9月15日,馮男以「遛狗」為由,邀約當時17歲的阿玟至捷運站見面,隨後載她回到其新北市住處。阿玟淚訴,一進房就被強吻、撫摸,期間多次拒絕,卻仍遭馮男違反意願、侵犯得逞。針對指控,馮男否認性交,辯稱雙方僅進行親吻與外陰摩擦等曖昧行為,並強調事後阿玟未立即報警、驗傷,而是透過第三人與自己協商索賠,顯示其目的並非追訴而是「私了」。
不過檢方主張,阿玟事發後向友人傳訊「我被強姦」「我不想活了」,情緒反應符合一般性侵被害人模式,且馮男在警詢階段供詞前後矛盾,不應採信。
案件經2審,高等法院審酌相關證據與雙方陳述後,認為阿玟對當日經過多處陳述不一,包含「被推倒」與「自行躺下」矛盾,褲子是否脫下、是否反抗或呆滯等細節有反覆變動,且馮男祖母出庭作證指女子當日進出房間表情自然或異常,與阿玟稱「慌張逃離」不符,加上阿玟當時傳給友人回應「公審他會被告」,顯示思慮清晰,與典型被害人行為不同。
對此,法院最終認定,本案缺乏足夠積極證據證明馮男有強制性交之犯意及行為,僅憑阿玟前後矛盾證詞,無法形成有罪確信,依「罪疑唯輕」及「無罪推定」原則,維持一審判決宣告馮男無罪。高等法院近日駁回檢方上訴,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