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張男與被害甲女(化名)曾為情侶,2023年1月底至2月初間,甲女到張男租屋處談分手,卻遭張男以體格優勢壓制,不顧甲女哭泣反抗,強行脫去衣物並發生性行為。
根據法庭證詞,張男當時正在喝酒,拉著前女友不讓她走,更將我前女友衣服褲子全部脫掉,「內褲也是用扯的」,隨後把她壓在下面開始親脖子、咬胸部,過程中甲女求饒,希望對方停止,但是張男都沒有理會,會停下動作,甚至是因為張男腳抽筋。事後張男見前女友在哭泣,就將內褲丟向前女友,丟出一句「你拿去報警」。
同年12月,張男因不滿甲女另與他人交往,竟在她住處外守候,並連續透過 LINE、微信及電話騷擾,傳送甲女裸照與性行為影像,威脅若不回應就要散布到網路或傳給親友,使甲女心生畏懼、影響生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否認性侵,但甲女供述前後一致,且有訊息紀錄、照片與相關佐證,足以補強。加上張男事後對話中一度承認「你說的是對的,我都要認了」,並未全盤否認,可信度高。
法官指出,兩人雖有交往關係,但性自主權仍應受到尊重,甲女當時明確拒絕,卻仍遭違反意願性交,構成強制性交罪;而事後的威脅散布私密影像,已造成被害人恐懼。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恐嚇罪判刑4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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