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駱姓少年不滿顏女與其分手,約到沙鹿區忠貞路談判,雙方一言不合,駱男竟拿出預先買好的長刀,短短44秒內瘋狂砍殺顏女31刀,第一次動手離開後甚至返回、腳踹女、補刀,讓顏女慘死街頭。
民眾聽見顏女尖叫一直喊「對不起、救命」,卻仍慘死刀下,路過民眾見狀嚇得報警,駱男則在現場丟刀後,騎乘借來的機車逃往苗栗苑裡,又搭火車往彰化躲藏,而警方昨日晚間將駱少逮捕帶回清水警分局。
針對該案,林智群發文說,這個肯定就是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遞減的結果,這個凶嫌只能判15至20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林智群表示,但《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所以法官「得」減輕一次,如果有減刑,就是打對折,判7.5年至10年或5年以上。
林智群認為,但因為少年殺人手段凶殘,法官應該不會給他減那一次刑,所以最後應該是判15至20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判10年,頂多關5年就可以申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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