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憲法》不容許任何意圖危害中華民國存在,進而實行損壞象徵中華民國存在的國旗的行為,判決指出,中華民國是革命先烈在列強侵略下,推翻腐敗滿清帝制而建立的民主自由國家,臺灣又是無數抗戰先烈經過8年對日浴血抗戰犧牲生命,打敗日本帝國殖民而光復後,今日始能在這一塊自由的土地上插著中華民國國旗,進而實行中華民國憲法的民主法治,否則今日臺灣人民仍為日本所殖民統治,又何論可以享有中華民國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可言?
判決指出,被告等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從小享受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努力成果所提供的教育、全民健康保險以及各種社會福利,嘴裡喊著中華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口號,背地裡實行以割毀中華民國國旗的方法侮辱中華民國的存在,且所割毀的國旗又非屬自己所有的國旗,而是臺北市新建工程處委外施作,屬於公共利益的國旗。
法官在判決中斥,這種「呷碗內,洗碗外」的行為,本質上就是中華民國憲法之敵人 (Verfassungsfeind),已超越象徵性言論自由界限,且不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當非屬中華民國憲法所要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被告等人曾辯稱,割國旗為是要藉以凸顯當時馬英九政府威權的不滿等重大公共利益,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判決指出,這說法是假藉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而共同公然損壞中華民國國旗,意圖侮辱中華民國,合議庭認為,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均判被告有罪。
陳儀庭2015年犯案遭逮送辦後,新北地院判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無罪,上訴高院後,2017年合議庭周盈文庭長及法官林海祥、林孟皇認為《刑法》第160條「損壞國徽、國旗罪」有違憲疑慮,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今年10月1日,高院合議庭曾淑華庭長與法官李殷君、陳文貴認為,此案停止訴訟程序至今已近8年,憲法法庭大法官仍未做出《刑法》第160條規定違憲的宣告,如繼續停止訴訟程序,即與《速審法》立法意旨未合,為維護刑事審判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裁定開始審理,10月29日判被告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