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15歲的甲男明知女友A未滿14歲,卻在去年5月某日下午帶她到連鎖電影館,在包廂內和她性交,甲男被控侵害A女身體權、貞操權,以及A女父母的監護權,遭提起民事訴訟賠償3人各50萬元。
當時未滿16歲的甲男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已被桃園地院判處接受感化教育。
台中地院審理民事訴訟,針對A女的貞操權是否受侵害進行討論。案發時2人為男女朋友關係,為合意發生性行為,但按照現行法律,就算經過雙方合意,對未滿14歲之人性交仍構成犯罪,在現行法律體制下,也不承認未滿14歲男女有同意性交之能力,因此認定不能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法官也認為,甲男的行為造成A女父母對她的保護、教養身分莫大傷害,A女父母須花費更大心力照顧A女,請求精神撫慰金亦屬有據。
然而法官也引用「兩小無猜條款」,其立法意旨寫道:「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侵權行為與賠償金額應適當審酌,求償各50萬元過高,判處甲男及其父母應賠償A女20萬元,以及賠償A女父母各5萬元,共3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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