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4 18:45 臺北時間

法官周靜妮擺爛遭撤職 23項離譜違失曝光

mm-logo
時事
懲戒法院審理苗栗地院前法官周靜妮擺爛失職案,今公布她的23項違失。
懲戒法院審理苗栗地院前法官周靜妮擺爛失職案,今公布她的23項違失。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周靜妮遭本刊踢爆擺爛案,懲戒法院今判她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不再讓她當法官,也斷絕她重返法律界當律師的可能,懲戒法院判決指出周靜妮任職期間違失高達23項,包括假造判決、不想夜間開庭而與被告私下談條件、當事人訴請離婚卻獲判20萬、當事人被關過頭、對當事人動私刑、在電話中逼當事人30秒內和解、對不配合她說謊的助理拖延加班費及霸凌等離譜行為,嚴重違反法官職務義務與倫理,重挫司法信用。
周靜妮在曾在懲戒法院庭上坦承:「我的問題(情緒及身心狀況服用藥物等)一直存在,我早就應該留職停薪去處理情緒問題」、「我該早一點進行治療,關於案件的進行我應該可以救得回來。」法院認她的番發言可見未能自省自覺,對身心健康與職務失衡的情況未及早處理,任由違失行為擴大,嚴重影響案件當事人權益,不得藉身體健康為由卸責。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列舉周靜妮23項違失:

第1項:2015年4月19日周靜妮值班處理羈押案件時,未依法即時到院訊問未拒絕夜間訊問的被告,僅打電話指示法警與被告談判,開出「被告你要求不夜間訊問,明天我就給你5萬交保」條件。
第2項:2019年10月6日,辦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未依法應指定輔佐人協助少年參與程序。
第3項:案發於2019年1月起3次開庭處理少年刑事案件時,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第4項:2019年4月26日與2020年5月29日,處理保護令核發及延長案件時,未通知相對人或通知未合法送達即作出裁定,剝奪對方陳述意見機會。
第5項:2019年10月5日,周靜妮在少年法庭中,命令少年當庭兩次自搧巴掌、對雙親下跪磕頭,並以性侵恐嚇送入少觀所,甚至強迫其參加特定宗教活動,對少年人格與尊嚴造成嚴重侵害。
第6項:2019年10月,原訂29日庭期數次改期至過去或臨時日程,並於2020年7月至110年3月取消49件庭期,另以準備自律會答辯為由,取消3月19日與22日17件開庭,反覆改期無故,嚴重擾亂訴訟進行。
第7項:案發於2020年7月20日與9月8日,針對同一少年先後收容共73日,超過法定2個月上限,也未依法聲請延長,違反人身自由保障,屬重大程序違法。
第8項:2020年9月14日,周靜妮將案件未成年子女向社工透露的不滿情緒轉述予案內父親,違反職務上保密義務,侵害兒童隱私與信任權益。
第9項:案發於2020年11月30日,先上傳錯誤判決(A判決)結案以迴避研考,後遭查覺才重新製作正確判決(B判決),涉製作虛假文書。
第10項:2021年1月29日,原告請求離婚、被告未反訴情況下,卻於主文判原告應給付20萬元,判決理由也未載明依據,屬於程序不當且理由不備的訴外裁判。
第11項:2021年3月8日,女方當事人未出庭,周靜妮先要求其代理人轉達和解條件,見女方拒絕後,親自透過電話與其通話,並以不利判決要脅,限其30秒內答覆是否接受和解。此舉違反司法中立原則,對當事人構成不當壓力。
第12項:2021年3月19日前及3月25日,周靜妮為應付自律調查,指示調查官轉達少年須表達其「審判沒有問題」的意見,迫使少年撰寫自清信函供其答辯使用,並將該信函提供媒體刊登,公開案情內容,嚴重侵犯少年隱私權與人格尊嚴。
第13項:案發於2021年3月中旬及5月31日,她指示書記官及助理於上班時間協助整理其自律程序相關卷證,屬私務濫用人力。後因助理拒絕撰寫不實自白書,周靜妮拖延其加班費核准,涉及行政權力濫用與職場霸凌。
第14項:2021年3月19日至21日,為準備自律案答辯,周靜妮命書記官調出少年與家事案件卷宗,並攜至法院外影印,違反不公開與保密規定,構成涉密風險,顯示其對法律規範漠視。
第15項:2021年3月30日與5月13日,裁定撫養費金額與當庭諭知內容不符,周靜妮未依法撤銷原裁定,而逕以「誤寫、誤算」為由更正主文,方式違法,破壞裁定穩定性及法律適用準則。
第16項:2021年4月24日與30日,審理輔助宣告撤銷案時,未依程序開庭訊問或進行醫療鑑定,即電告聲請人將駁回,並單方接觸當事人後裁定駁回聲請,嚴重違反程序正當性與醫學證據原則。
第17項:2021年4月30日與5月1日,周靜妮擅自變更聲請人姓名,指示當事人於卷宗與聲請狀中自行塗改並蓋章,無正當程序及法律依據,亦涉單方接觸當事人,違反文書與訴訟程序規範。
第18項:2021年7月30日至8月5日,周靜妮晚間私約聲請人,施壓撤回撤銷調解聲請,並於非正式途徑收取狀紙結案。該文書未經收發室正式收件即報結,作業流程違反法院行政規定。
第19項:2021年11月23日,值班處理羈押案件時,以「想睡覺」「睡不醒」、「送媽媽打針」為由任意延後訊問時程,造成律師臨時改派,法警勤務混亂,亦遭法院院長口頭警告。罔顧人身自由保障與辯護權。
第20項:2021年11月至12月,周靜妮長期怠忽審案,未結案件達207件,其中55件保護令案件延宕未處理,多件當事人致電詢問進度,司法資源遭嚴重浪費,影響當事人權益與法院形象。
第21項:2021年12月10日,赴法官評鑑委員會應詢卻未事先請假,造成當日無人代理,致使少年保護官未獲核准無法即時採尿,延誤案件進行,亦影響少年司法流程與行政安排。
第22項:案發於2021年至111年1月底,出勤不穩造成合議庭評議與陪席困難,年度未結案件比同庭法官高出近一倍,延滯多件審理進度,至隔年初仍有12件案件超過合理期限,妨礙司法效率。
第23項:2021年2月16日至3月17日,周靜妮遭停職後拒辦理離職手續及交接工作,屢次催促未果,甚至對協助交接人員出言恐嚇,態度惡劣,嚴重違反行政倫理與職場尊重原則。
更新時間|2025.11.24 18:45 臺北時間
延伸閱讀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活動期間,動態雜誌免費線上閱讀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活動期間,動態雜誌免費線上閱讀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