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案35位被害人年齡為10至17歲,分別在國小、國中高中時拿學生證或手寫個資等拍攝露下體、胸部甚至性交畫面,黃子佼因一己私欲在創意私房論壇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數量達2,259個判他8個月;他一審未認罪,上訴二審後改為認罪。
全案上訴二審後,台北地檢署持續清查黃子佼的扣案硬碟,再發現另有12名少女受害,總計586個性影像檔,裡面多為國小女童擺M字腿露出隱私部位的畫面,今年4月22日追加起訴併辦到二審,黃子佼在偵查期間以35萬交保,5月2日遭高院裁定加保50萬元。
此案適用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最重僅可判1年的輕罪,依法二審定讞,黃子佼一審未與被害人和解,也否認犯行,遭法官認為難認為沒有悔意,因此未判他8個月,也未予緩刑,因刑度逾6個月即不可易科罰金。
黃子佼案發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於2024年7月12日已修訂「黃子佼條款」,將刑度提高為最重7年,但依法黃子佼仍適用舊法,最重僅可判1年。
一審判決指出,黃子佼於偵查中供稱是為紓壓而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影像檔的兒童或少年表示自己遭拍攝性影像時的年齡介於10至17歲,分別就讀國小至高中,並可輕易辨識他們的臉部、身體特徵,其中包含兒童或少年學校制服、學生證、社群網站資料、手寫個人年籍等個人資料,而這些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檔案淪為尋常商品般,上架於創意私房論壇任人挑選購買,黃子佼在本案犯行所生危害重大,二審今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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