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警員涉勾結代辦業者弊案,中檢從2023年即展開地毯式的蒐證和偵訊,涉案警員包括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第三、四和大甲、霧峰、太平等分局,顯見這種歪風相當「普遍」。檢察官何建寬指出,這些警員礙於警友會成員之情誼,或囿於親友等民眾請託關說之舊時代思維與錯誤觀念,以致有此犯行,惡性雖非重大,但無形中擴大交通 潛在危害,亦使整體交通違規取締作業之公平性陷於遭受特權介 入、不公之質疑,實不可取。
起訴指出,許姓等 12 名警員,知悉依2023年 6 月 30 日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若超速達 60 公里以上,除當場禁止駕駛、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需吊扣牌照6 個月。另依同條例第 12 條規定,若有未懸掛號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情形,除罰鍰並禁止行駛外,並將「吊銷」牌照。
而代辦業者廖姓等 17人也清除了解,依照規定,縱車主因超速等危險駕駛事由遭罰吊扣汽車牌照,但因實務「吊銷」處罰效果重於「吊扣」之處罰原則,如車主於吊扣期間因車輛未懸掛牌照行駛於道路,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汽車牌照,因牌照已遭吊銷而無從吊扣,即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汽車業務代辦業者即可藉此,對外招攬代辦重新領牌業務,因此向12名警員關說,虛偽開立不實交通違規舉發單,使汽車牌照遭吊銷,代辦業者進而持該不實舉發單繳納罰鍰,至監理站繳回原車牌辦理吊銷牌照手續,並立即換發新牌照,使車主可重行開車上路,以此方式規避遭「吊扣」牌照而不得使用車輛之不利處分,總計使 154 位車主獲得提前使用車輛3至6 個月之不法利益共計288萬9850元。
經檢方偵辦,有2名警員主動自首,供出代辦的業者,有9名警員坦承犯行,16名業者也坦承犯行,繳交不法所得。不過,1名林姓警員否認犯案,1名廖姓業者僅坦承偽造私文書罪,其餘否認,檢方建請法院對此2人處以適當之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