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良夫妻因一歲多的孩子9度在台中某私立托嬰中心遭另一名幼童小智咬傷,傷及手指及虎口,遂向法院提告小智父母,主張小智父母未盡教養之責,放任孩子咬人,認為父母應負連帶責任,索賠10萬元。此外,阿良夫妻認為托育老師小玉疏忽職守,未能確保托嬰中心學童安全,導致自己的小孩在托嬰中心多次遭同學咬傷,因此求償90萬元,並主張園長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小智的父母主張只有一次是小智做的,且他們已經好好教育和告誡過孩子。另一方面,托嬰中心負責人則強調,事發後已將2名幼童分開座位,並透過繪本教導咬人幼童並安排專人照護,他們已經盡力做好托育工作。
經法官審視監視器及對話紀錄,確認小智有4次咬人行為,加上家長未能提出已盡教育及告誡義務的證據,故判決家長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2萬元。
另外,法院調閱相關紀錄後確認,托嬰中心老師事發後積極採取多項應對措施,已對小智進行告誡,並召開會議研擬後續處置。同時,為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更讓其他幼童配戴口罩以防接觸,並利用兒童繪本教導小智不得咬人。老師也透過按摩牙齦、提供蔬菜棒與牛奶棒等方式,安撫小智口腔不適,因此認定托嬰中心已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予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