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A小姐向本刊表示,他們持有這塊祭祀公業土地超過百年,侵占土地的宮廟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理應拆屋還地,且行政院人民陳情要點中規定,行政院所屬之單位,只要判決確定,或完成法定程序者,就不得再受理陳情。但鎮公所竟幫助侵占人撤銷合法的祭祀公業,讓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公家單位竟可擅自推翻法院判決,根本是公然違法。
不僅如此,A小姐指出,今年8月中旬,侵占人會同嘉義縣議員江志明和鎮公所人員來其私人土地上,將出入口刨除路面、鋪上柏油,直接改為道路,更把路鋪設至侵占人的宮廟門口,全程未通知地主。直到A小姐接獲親友告知,與丈夫趕赴現場,和在場人員發生口角。

A小姐說,他們詢問江志明,為何可以任意在私人土地上鋪柏油,經過誰同意?江解釋,他接獲陳情,希望改善道路交通,經調閱空照圖比對,這條小巷道本來就是既成道路,重新鋪設路面後,能夠提升鄰里建設,對民眾是好事。鎮公所人員也幫腔,稱道路重鋪後,不會影響A小姐等人的權益。
A小姐怒批,土地所有權經過三審定讞,確屬他們所有,若公部門要會勘、施工,為何不必通知地主,卻直接把它改為道路?她質疑,民代和公務員未確實查證,就聽信片面之詞侵害他人權益,令人無法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