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目前檢察官認定有47被害人,判決針對已知身分的37被害人部分指出,黃子佼自2014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網路論壇會員後,陸續購買、蒐集、下載創意私房所販售的37位兒童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接觸性器或性交行為的性影像及個人資料,並自2023年2月17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增訂刑罰生效日起,仍繼續以行動硬碟儲存這些性影像及個人資料,並無故持,足生損害於37被害人的隱私權。
黃子佼一審否認犯罪,上訴二審後坦承持有這些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但否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高院合議庭認為,這些被害人的的性影像,都是屬關於「性生活」的特種個人資料,判決指出,黃子佼持有的檔案,包含各被害人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個人資料,得這些性影像者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這些資料都是被害人「性生活」個人資料一環。
合議庭認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2023年2月17日修法施行前未查獲而修法後仍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即應處以刑事責任,判決指出,黃子佼的犯行,涉犯2024年8月7日修正前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 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罪(刑責最重1年),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前段(適用及加重刑度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刑責最重5年)。
判決指出,被告基於單一包括犯意而蒐集、處理本案被害人個人資料,應論以集合犯一罪。黃子佼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用最重的法律來判),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刑責最重5年)處斷,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 112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加重其刑。
高院判決指出,一審判決漏未斟酌黃子佼涉個人資料罪並加重其刑,一審判決認定被害人為35位,而高院認定被害人為37位,另一審未及審酌黃子佼在高院中已坦承非法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犯行,並與37位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並賠償完畢等情,應由高院撤銷改判。
高院合議庭審酌被告黃子佼因一己私慾,主動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自該論壇購買、下載、儲存上開性影像(含個人資料)而持有,其被害人數、影像檔案均多,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持有上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但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另已與37位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等犯後態度,判他1年半。
高院認為,黃子佼之前沒有前科,且與37位被害人皆已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完畢,足認黃子佼有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的真意及具體作為,37位被害人也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高院合議庭依法宣告緩刑4年,同時為導正黃子佼偏差行為,命他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及應接以有關兒少保護、性別平等議題者優先受法治教育3場次,並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全案仍有10被害人身分不明,判決指出,檢察官移送併辦的其他性影像部分,有許多性影像無法辨別被害人身分,其餘影像中疑似被害人均未曾到案接受警詢、偵查製作筆錄,甚且有人於警員聯繫時否認有拍攝相關性影像,因而無從確認此等部分性影像是否為其本人所拍攝及其拍攝時年齡為何,高院認為,尚難就此部分對被告論以上開罪名,故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本案高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劉元斐、陪席法官林彥成、受命法官陳俞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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