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小光與小玟原是男女朋友關係,一同在台中市租賃套房同居,小玟2023年決定分手,1月某日晚上暫住朋友家冷靜,但小光奪命連環Call急尋人求復合,最終小玟決定返租屋處講清楚。然而,小玟隔日回到租屋處談分手未果,林男隔日出門上班前,甚至要求小玟「最後一次性交行為」,小玟果斷拒絕,卻仍遭林男壓在床上性侵得逞,小玟不甘受辱,同年7月憤而提告。
林男則辯稱,雙方當時仍是男女朋友、同居關係,並未違反對方的意願,稱雙方是合意性交,並持續交往半年直到2023年7月才分手,並反控小玟提告是因曾數度要求復合不成,才開始轉向極端,不僅四處張貼他是性侵犯的廣告、還噴漆騷擾等,他甚至 一度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林男更表示,小玟因知道他將赴美工作蓋半導體廠房,年薪高達300萬元新台幣,因心生嫉妒報復,迫使他棄高薪工作。
全案經由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法官勘驗當天案發後兩人的對話紀錄,包含全身多處有瘀青赴朋友家躲藏,以及林男逞欲後,傳訊安慰小玟「對不起剛剛衝動了」「下班以後再吃飯好嗎」「對不起我腦袋不理智,真的很怕你走。」小玟則是質問「到底我為什麼被你傷害完」「被你強X完」「要等你一起吃飯」「然後你不用負責直接走人」等話語,最終不採信小光的說法,並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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