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一名李姓臨時工,2014、2017年才因酒駕上路分別被處以緩起訴及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結果他2024年4月仍不知悔改酒駕,苗栗地院一審依公共危險判李男6個月,得易科罰金,但苗栗地檢署不准他繳錢了事,於是李男向苗栗地院聲明異議,法官審酌後以李男有警惕、沒有釀事故為由撤銷檢察官指揮處分,不過檢察官不服抗告,台中高分院近日認為有理由,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李男異議,全案不得抗告,代表李男將入獄服刑反省。
據判決書指出,從事臨時工的李男,2014年、2017年曾有酒駕紀錄,當時被處以緩起訴及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沒想到2024年4月18日12時許至13時,他在某工地喝酒後,仍違規酒駕騎車,同日16時25分李男被攔查,酒測值正好是達公共危險標準的每公升0.25毫克,苗栗地院一審判李男6個月,得易科罰金。
而負責處分的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不同意李男易科罰金,對此,李男向苗栗地院聲明異議,主張自己3次酒駕相隔時間非常長,酒測值雖達標,但數值低也未肇事,加上要照顧祖母請求撤銷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指揮。
苗栗地院法官同樣認為,檢察官固有選擇裁量權,但裁量權非得恣意而為,除了因難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外,原則上均應准予易科罰金,李男前2次犯行處罰,已生警惕效果,加上酒測值僅剛好達法定成罪標準,又沒發生車禍事故,檢察官沒有斟酌對李男有利情形,因此李男聲明異議有理由,裁定不准李男易科罰金的指揮處分應予撤銷。
後續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抗告,檢察官直言,法務部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原則的新標準中,「酒駕犯罪經查獲3犯」目前實務原則上一概不准易科罰金,如果李男真的有警惕,那麼就不會第三次酒駕,酒駕零容忍是全民共識,李男一再酒駕應不准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後,說明此案已給李男陳述意見機會,且充分審查、考量李男應入監執行,以收其矯正效果,苗栗地院裁定撤銷檢察官執行指揮,尚有不合適的地方,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李男異議,全案不得抗告,代表李男將入獄服刑反省。
據判決書指出,從事臨時工的李男,2014年、2017年曾有酒駕紀錄,當時被處以緩起訴及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沒想到2024年4月18日12時許至13時,他在某工地喝酒後,仍違規酒駕騎車,同日16時25分李男被攔查,酒測值正好是達公共危險標準的每公升0.25毫克,苗栗地院一審判李男6個月,得易科罰金。
而負責處分的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不同意李男易科罰金,對此,李男向苗栗地院聲明異議,主張自己3次酒駕相隔時間非常長,酒測值雖達標,但數值低也未肇事,加上要照顧祖母請求撤銷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指揮。
苗栗地院法官同樣認為,檢察官固有選擇裁量權,但裁量權非得恣意而為,除了因難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外,原則上均應准予易科罰金,李男前2次犯行處罰,已生警惕效果,加上酒測值僅剛好達法定成罪標準,又沒發生車禍事故,檢察官沒有斟酌對李男有利情形,因此李男聲明異議有理由,裁定不准李男易科罰金的指揮處分應予撤銷。
後續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抗告,檢察官直言,法務部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原則的新標準中,「酒駕犯罪經查獲3犯」目前實務原則上一概不准易科罰金,如果李男真的有警惕,那麼就不會第三次酒駕,酒駕零容忍是全民共識,李男一再酒駕應不准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後,說明此案已給李男陳述意見機會,且充分審查、考量李男應入監執行,以收其矯正效果,苗栗地院裁定撤銷檢察官執行指揮,尚有不合適的地方,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李男異議,全案不得抗告,代表李男將入獄服刑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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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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