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行為一經著手,罪即成立,雖然可分要求、期約、收受(於對向犯立場,則為行求、期約、交付)3階段,但非必然循序進階,跳躍甚或一次直接進行最末階段,並不違常。前金、後謝、分期處理(以上都包含財物與不正利益搭混付給),法律評價無異。
判決指出,不論2020年2月20日上午10時許,朱亞虎陪同沈慶京前往臺北市政府與柯文哲會面的具體過程觀察,當時沈慶京單獨進入市長辦公室與柯文哲會談約1小時,朱亞虎則在會客室外等候會談結束後,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並由朱亞虎陪同離開,沈在反應已可反映會談結果對其具有正面意義。
判決指出,後來台市府即啟動將京華城相關陳情案送交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之程序,並逐步朝有利於沈慶京的方向推動,顯示2020年2月20日沈柯市長室密會結果已轉化為具體行政作為,可推知沈柯之間已就違背職務行為與利益給付形成可得推悉的默示對價合意,並進而達成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