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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Palisades案看台灣:為何核電重啟必須明文納入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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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Palisades案看台灣:為何核電重啟必須明文納入環評?
美國密西根州Palisades核電廠重啟,聯邦、地方政府、在地居民與環團等持有不同意見,圖為Palisades Nuclear Plant。圖/翻攝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官網

林仁斌/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

最近,賴政府與台電多次公開提到「核電重啟已在程序中,一切依法行政」,中研院廖院長近日也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核能在安全技術上可以突破」。因此,社會對核電重啟與核能監管的討論也隨之升溫。然而,真正需要被看見的,不該只是侷限於技術層面的審查,更應是檢證法規制度是否完備、政府決策是否經得起檢驗。如果制度不透明、程序不完整,就算專家學者再怎麼保證安全,也難以獲得社會信任。

美國Palisades核電廠重啟的案例,很值得台灣參考。美國把核電廠重啟視為「新的行政行為」,並不是舊執照的自然延續,因此必須重新做環境影響審查。理由很簡單:核能機組材料會老化、國際安全標準會演進、極端氣候風險已然提高、長期累積性的環境影響也不可能用過往的資料來判斷。換言之,核電廠的重啟帶來的是新風險,當然要重新評估。

台灣目前卻沒有把核電廠延役明確放進環評法律程序裡。「核電廠重啟是否要進行環評」的爭議近年來一直存在,社會上與學界也多次指出,核電廠延役本質上就是「新權利的賦予」,理應要求重新環評。環境部也曾表示,相關法制仍在研議中,意味著現行制度確實存在漏洞。

正因如此,更需要透過修法補上漏洞。援引立法院法制局於今年10月發布的專題研究報告《高風險能源設施延役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檢討》(編號:1803),建議在《環境影響評估法》中增訂第五條之一,明確規定:只要所設置之設施具有重大災害風險或長期污染潛勢者,在原本的許可或使用期限屆滿後要繼續運轉,就必須重新做環評。同時,也應增訂第二項,讓核電延役所需的評估、審查、監督程序,比照一般開發行為的規定。如此,「核電延役要環評」的法律定位就很明確,不會再有模糊空間。除明確申請許可或執照更新的法律定位外,也能確保核能設施在延役階段所衍生的新增風險,能持續受到環評制度的規範與監督,避免產生程序漏洞。

更重要的是,核電廠的重啟涉及科技複雜性、風險不確定性、多方利益衡量,甚至關乎跨世代資源分配,不只是安全技術問題,更是制度信任問題。這種高風險能源政策需要高標準程序,沒有程序正義就啟動,是對民主法治的輕忽,也可能讓政府面臨更大的政治風險。台灣目前這些運轉超過四十年的老舊核電廠本就面臨設備需要評估汰舊換新、社會接受度大幅下降的問題。如果政府只妄想用「專家說可以」或「國際都在做」來推動核電重啟,而未考慮台灣特有脆弱的自然與社會條件,也缺乏公開透明的程序與充分的公民參與,將只會深化社會的不信任感。因此,除了核電重啟必須明文納入環評外,未來環評制度也必須補強資訊公開、建立互動式的對話平台,讓民眾能夠實質參與,而不是只看到貼在網站上的簡報檔。

核電重啟可以討論,但不能跳過程序;可以有不同立場,但不能缺少公開透明。真正負責任的做法,是把核電延役儘速納入環評,以法律明文取代行政裁量,讓所有新增或累積的風險都能被看見、被辯論、被審查,藉以補正審查過程中可能遺漏的風險考量。只有這樣,社會信任才有可能被重新建立。核電重啟或許不是非黑即白的問題,但制度空窗絕對是台灣承擔不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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