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社會的虐童案件「剴剴案」,今(13)日由國民法官做出一審判決,惡保母劉彩萱被判無期徒刑、妹妹劉若琳被判18年有期徒刑,消息迅速引發各界熱議,許多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比起剴剴生前受到的痛苦而言太輕了,律師王至德今天在臉書分析了整起事件判決的過程。
王至德在粉絲專頁發文分析今天剴剴案的議審判決,他提到如果以他身為人父的立場,劉姓姊妹以殘忍的手法,如綑綁放水桶、罰站等等酷刑般的待遇虐待年僅1歲多的剴剴長達114天,讓剴剴在這一百多天裡生活在恐懼中,只能在廁所吃剩飯、動輒就是長達數小時的罰站,更不要提其他令人髮指的凌虐行為了,無期徒刑跟18年有期徒刑,在王至德認為一點都不重,甚至能說不夠重。
但王至德也提到,公訴檢察官起訴劉姓姊妹的罪名是「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依法定刑責為無期徒刑或是10年1月有期徒刑(受害人未滿7歲會加重判刑,至少會加重1月),針對此案,無期徒刑已經是國民法官所能判的最重刑期了,能夠看出國民法官對這對惡保母姊妹的憤怒已經達到最高點,只是礙於法定刑的規定,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刑責較姐姐輕的妹妹也只能判有期徒刑,而最重可以判20年,18年也已經算是相對重刑了,王至德分析,國民法官已經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盡力重判了,
王至德指出,之所以無法判處死刑,主要是因為起訴的罪名是「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而非殺人罪,如果是以殺人罪起訴那就有可能判處死刑;他提到有人建議修法加重這條罪刑的刑期,就可以把這對姊妹判處死刑,但刑法原則修法不溯及既往,即使日後真的修法,也無法套用在這對姊妹身上,而如果要讓這對姊妹能夠被判死刑,就只能以殺人罪來起訴她們,王至德分析,以本案來說,必須有證據證明這對姊妹是出於殺人的犯意來凌虐剴剴,但以本案目前呈現的證據來看,也很難證明有殺人的故意,也就是說一審的判決應該「已經到頂了」。
王至德表示,讓人憂心的是如果劉姓保母姊妹上訴,上訴期間又和被害家屬和解,勢必會改判,一但改判就不會是無期徒刑,只會判的更輕,他推測姊姊可能只會判個15-20年有期徒刑,妹妹可能是判10-15年有期徒刑,只要執行一半就可以聲請假釋出獄,但也只能無奈提到,「接下來修法的事就交給立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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