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僅21歲的周姓大學生,在與前女友分手後,竟擅自將雙方交往期間所拍攝的親密影片上傳至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群組供人觀覽。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行為已嚴重侵害前女友隱私,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並沒收其涉案手機,全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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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周男與女方(簡稱A女)曾有交往關係,期間雙方在彼此同意下拍攝包含A女臉部及親密行為畫面的影片。但在兩人分手後,周男卻將該影像於113年6月間,上傳至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群組供他人觀賞。

法院指出,周男的行為不僅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還涉及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以及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屬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雖然周男辯稱只是為探查是否有人外流親密影片才上傳,但法院未採信其說法。
法官認為,周男侵犯被害人身體自主與隱私權,造成重大心理創傷,且尚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雖具悔意,仍無適當事由予以緩刑。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審理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並沒收其涉案手機,全案可易科罰金。

EBC東森小教室-應對性影像事件
性影像處理中心曾指出,遭遇性影像外流,冷靜應對4大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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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因對方威脅、恐嚇而刪除任何證據資料,或答應對方任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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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後續受到加害者及莫名網友騷擾、威脅,請調高社群及通訊軟體帳號的隱私設定,確保自身隱私與資訊安全。
4.尋求協助
尋求信任的親朋好友陪伴與支持,並提供有關資訊予相關單位介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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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若觸犯法將以刑法235條中的散布猥褻罪,非自願遭散布之成人性影像已有刑法319-3條專法、兒少性影像遭散布則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作為規範,提醒民眾避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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