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過去就有2度涉犯公然猥褻,遭法院判決有罪與檢方予以緩起訴處分的紀錄,但他卻不知悔改,去年5月間上午,竟在捷運站搭乘電扶梯進站時,竟碰觸前方身穿校服的女學身肩膀要她回頭查看,接著掏出下體,女學生事後到學校,向老師報告此事,並在老師陪同下報警逮捕李男,而新北地院近日審理後,依妨害風化罪判李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28歲李姓男子去年5月28日上午7時許,在某捷運站搭乘手扶梯進站時,見到前方是身穿學校運動服的未成年女學生,認為年少可欺,竟碰觸對方右肩使對方回頭後,在電扶梯上裸露生殖器,讓女學生受精後,搭乘捷運前往學校,並向老師通報,後續老師帶著學生報警後逮捕李男。
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李男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對女學生裸露生殖器,違反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造成目擊者心理上驚嚇、不適的感受,考量他107年、110年均有涉犯公然猥褻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及經檢方為緩起訴處分的紀錄,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猥褻罪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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