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印尼籍女子到一間西點宅配公司工作,指控上班第一天就被外籍老闆抓住脖子想要強吻,她後續提起性騷擾申訴,北市勞動局調查後確認性騷成立,不過案件卻二度不起訴,因為檢方認為,就算真有此事,脖子也不算隱私部位,讓女子無法接受,決定聲請再議。而被指控的老闆否認性騷,不回應,他相信司法。
印尼籍女子在丈夫陪同下出面指控前老闆。控前老闆印尼籍女子:「我來這家公司的第一天,性騷擾是因為他摸了我的背,他碰了我的手指,然後他摸了我的頭,然後他想強吻我,他用右手拉我的脖子。」
她提出性騷擾申訴,北市勞動局調查後認為意圖親吻,成立性騷擾行為,並已經在今年3月裁處,不過提告的部分,檢察官處分老闆不起訴。
控前老闆印尼籍女子:「他們做的決定,真的沒有道理,因為他們不在乎女人,受到性騷擾。」
不起訴書中提到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如果被告真的有觸摸頸部的行為,不屬於上述隱私部位,因此和性騷擾防治法客觀構成要件不符。
非本案律師張禎庭:「讓被害人感到不舒服的話,其實都算是隱私部位,因此摸脖子這個地方,到底是不是隱私部位,要參酌被害人有沒有特別情況,以及脖子這種敏感的地方,如果是為了親吻的,一個前階段動作的話,應該會是有性騷擾防治法適用的。」
對此被指控的老闆否認性騷,反控員工,表示有官司還在進行中,不發表評論,相信司法也尊重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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