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父親長期對未成年女兒性侵,從她7歲起在家中多次犯行,在女兒小學三年級時,他還用下體摩擦女孩私密處,甚至在遊樂園摩天輪車廂內施暴。台北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等11罪判刑20年,二審部分罪撤銷改判,最終判該父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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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這位狼父於女兒7歲時第一次對她上下其手,後來多次強迫將其衣物掀起猥褻女孩,甚至噁喊:「爸爸會慢慢進去」,即使女兒極力反抗,他依舊不管不顧,還用各種理由強迫查看女兒下體並拍照。
之後在家中及外出場合,父親多次持續類似行為,嚴重影響女孩的心理與日常生活。例如曾要求女兒用手配合他,甚至某次媽媽與弟弟都在旁邊,女孩感覺到爸爸隔著衣服摸她的胸部,在她醒來之後狼父又再次侵犯她得逞,行為長達7年。
女孩的祖母指出,父親對印尼籍妻子常施暴,家中氣氛緊張。少女從小目睹家庭暴力,又長期受到父親性侵害,甚至誤以為忍受此種行為是「回報父親」的方式。直到2024年3月,正在就讀國中的她向同學訴苦「感到害怕、噁心」,才揭露長期遭受父親性侵的經歷。
這名狼父從事保全工作,在被羈押期間,對外否認所有指控,辯稱與女兒的互動都是出於關心與照顧,並稱:「不清楚女兒為何指訴我,我覺得她腦袋有點錯亂」但律師指出,女孩的心理狀況曾出問題,這位父親的證詞可能不完全可靠。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父親利用女兒依賴關係,使其在生活及日常行動上感到壓力與不安,因此一系列行為不能解釋成合意性交。法官認定,父親長期對女兒造成身心傷害,破壞親子關係,且到案後始終否認罪行,甚至指控女兒誣陷,態度不佳,應依法從嚴處理。
本案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等共11項判刑,各罪刑期介於2年至9年之間,合併應執行20年徒刑。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法官重新審視證據,將原審11項罪名中的部分罪名調整,改判為加重強制猥褻罪,最終合併應執行14年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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